所谓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在民事诉讼中是指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庭作证,以口头言词的形式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如实向法庭陈述,并接受双方以质询的方式进行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的方式进行审查所应遵循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在第124条关于法庭调查的顺序第㈡项中规定了“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该项规定,只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在证人作证前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操作程序没有涉及。这个问题在不强制性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没有得到理论界和审判实践应有的重视。
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流程如下:
(一)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
(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三)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四)证人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以及审判人员的询问;必要时,可以让证人相互进行对质。
二、民事案件如何应诉(一)可针对起诉书,提交自已的答辩状。
(二)答辩状要在限期内提交,(自收到起诉书之日起十五日)。
(三)被告人不答辩,不影响法院照常审理案件。
(四)有反诉因素的,可以在答辩中提出反诉。
(五)如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
(六)针对原告的起诉,准备自已的证据。以后按照法院的传唤,参加庭审,在法庭上出示自已的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什么是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抗辩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抗辩是针对请求权是否过了诉讼时效而主张的。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或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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