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有哪些?
1、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如以无实际货币的虚假银行进帐单,对帐单或者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和公司登记;
2、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或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
3、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章程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出资不足。所谓出资不足,是指在章程规定期限内,股东仅仅部分履行了其所承诺的其出资义务,且至今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出资不足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中最为普遍的现象。
5、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评估价值,造成财产实际价值降低的。
二、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如何解决(一)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的救济方式:
1.减少资本,取消股权将股东未出资的部分从公司资本中减除,使公司资本与股东的实际出资额一致,取消该股东的股权及股东身份。
2.替代出资,追偿债务由其他股东替代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的资格继续存在,股权得以圆满,同时,替代出资的股东取得向该股东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失败或者该股东无力清偿,替代出资的股东应有权选择继续追偿或直接取得该项股权抵偿替代履行的出资。
3.转让股权,变更股东将未出资股东的股权直接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由受让者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此与前种方式的区别在于越过替代履行、追偿出资款的中间程序,而直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该项股权。
三、股东出资的违约责任股东出资可以说是股东的基本义务之一,一般出资额多少对应拥有公司的股权就有多少,这往往是按照出资比例来确定的。之后公司盈利需要分红,那也是按照各个股东的出资额来划分。此时,出资多的股东自然能够分得的钱也就会多一些。从2014年3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中,已经取消了股东首次出资额的比例,同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也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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