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
为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这类毒品犯罪的发展蔓延势头,统一司法标准,现作如下规定:
(一)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暂按以下比例与海洛因进行折算:
1克海洛因=20克氯胺酮(化学名:2-(2-氯苯)2-甲氨基环巳酮,俗称:K粉);
1克海洛因=20克美沙酮;
1克海洛因=10克替甲基苯丙胺(MDMA)(化学名:N,a-3,4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俗称:摇头丸,迷魂药);
1克海洛因=10克替苯丙胺(MDA)(化学名:a-3,4亚甲基二氧苯丙胺,俗称:摇头丸,迷魂药);
1克海洛因=1000克三唑仑(化学名:8-氯-6-(邻-氯苯基)-1-甲基-4H-s-三氮唑(4,3-)1,4苯丙二氮杂卓,俗称:蓝精灵,海乐神);
1克海洛因=1500克安眠酮(又称甲喹酮);
1克海洛因=10000克氯氮卓(化学名:7-氯-2-甲氨基-5-苯基-3H1,4-苯丙二氮杂卓-4-氧化物,俗称:利眠宁,绿豆仔);
1克海洛因=10000克地西泮(化学名:俗称:安定);
1克海洛因=10000克艾西唑仑(化学名:俗称:舒乐安定);
1克海洛因=10000克溴西泮(化学名:俗称:宁神定);
(二)对新型毒品要做含量鉴定,确定单一型毒品还是混合型毒品;如果是混合型毒品,要鉴定主要毒品成份及比例。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结论,应作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否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因某种原因不能作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判处重刑及死刑的应特别慎重。
(三)对新型混合毒品的量刑应以其主要毒品成分为依据。将危害较大的主要几类毒品成分按其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再确定数量量刑。
(四)新型毒品案件适用死刑的主要对象是从事制造、走私等源头犯罪行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对仅从事了运输、贩卖等中间环节行为的犯罪分子,原则上可不适用死刑,尤其是立即执行。
二、泄露个人照片隐私怎么定罪行为人泄露他人个人照片等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案发时毒品状况对毒品犯罪量刑的影响案发时毒品状况对毒品犯罪量刑的影响是:涉案毒品数量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案毒品数量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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