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名义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实际用资人与名义借款人、银行之间又形成其他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至于实际用资人与名义借款人、银行之间的其他纠纷应另案处理。贷出钱的是贷款人,借钱用的是借款人。借款人有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分,即名义借款是在借款合同之借款方签字盖章的人,实际借款人是实际使用款项的人。名义借款人清偿贷款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要求偿还相关款项。倘若协商不成的,名义借款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追偿。
二、借款人是指什么民间借贷中的借款人是指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借款人承担以下义务: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不得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依据约定时间、约定利息、足额地向贷款人返还借款;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不得将贷款用于非法活动;借款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三、如果借款人没有能力偿还怎么办?民间借贷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在起诉时,债权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证据要注意收集:有关债务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一定要债务方签收)、托运单、欠条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与该欠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对于已收集到的证据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对于那些因特殊情况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同时,自己也要积极想办法利用合法手段取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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