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由司法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当然,当事人也有权自行委托司法鉴定,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当事人请律师后,由律师代理委托司法鉴定。后可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提供相应法律意见。比如针对伤残等级结论计算赔偿数额。
二、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程序(一)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二)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五)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如果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话,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并且还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提交相关材料与鉴定费。具体是否能够得到批准,还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
三、关于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主体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具体到人民法院内部则是由司法技术部门代表人民法院实施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也是司法鉴定的专业属性使然。在2002年3月27日,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法释【2002】8号《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该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实行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5日发出了《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明确规定“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是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等活动时,应当统一移送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实施。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第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因此,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是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合法主体,负责法院统一的对外委托。由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在审判、执行部门与社会中介机构之间能起到桥梁和“防火墙”的作用,在这种体制下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客观上讲更公正,更能为当事人所接受和信服。总之,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实行归口管理,规范了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从程序上保证了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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