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是行政许可证件。
我国对驾驶证的定义为:机动车驾驶证是指依法允许学习驾驶机动车的人员,经过学习,掌握了交通法规知识和驾驶技术后,经管理部门考试合格,核发许可驾驶某类机动车的法律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是交通管理部门代表国家颁发给符合驾驶条件、具有驾驶资格人的法律证件,是国家级的有效证件,国内通用,是国家行政许可证件。
二、区分行政许可的几个概念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撤销、撤回和吊销均使行政许可的实体权利消灭,是履行行政许可注销的法定程序。
这里涉及到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吊销、注销四个概念,要正确理解与区别它们的内涵:
(一)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缘于准予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本不应该予以许可却准予了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撤回
行政许可的撤回是针对合法的行政许可而言的,该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而是因为其赖以存在的依据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予以撤回。
(三)行政许可的吊销
行政许可的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吊销行为的作出与许可实施过程无关,而与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后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有关。
(四)行政许可的注销
注销是许可的实体权利灭失后的程序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听证事项有哪些(一)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当进行听证的情形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凡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明确规定听证程序,行政许可属于其规定的情形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如果行政机关认为行政许可事项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较大的影响,行政机关就应当将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使社会对此予以关注,听取社会各界包括有关专家的意见。行政机关经过对申请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考量后,认为准予许可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反之,则应拒绝颁发许可。
(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他人”的范围。这里的“他人”是指行政机关和申请人以外的同行政许可的实施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在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中,虽然申请人之间是竞争关系,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甲申请人取得许可,乙申请人便不能取得许可,但申请人之间在申请的过程中,相互间不构成第三人关系。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程序等法定方式,调整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和取得许可的优先顺序,确定被许可人,而不必使用听证程序。
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界定。在现实中较常见的是,涉及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民事的相邻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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