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经营困难或者是期限届满等情形出现都可能导致解散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主要包括:
1、合伙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人协议书第一条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伙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_(姓名)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______(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三、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如何进行清算《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第八十七条规定: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合伙企业的解散情形包括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等情形。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法定情形的相关知识,若您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找法网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