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的80%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的85%发放;
(四)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一律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
自2003年10月1日起,累计缴费时间满16年以上的失业人员,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在原核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基础上,增发失业保险金。增发标准为:累计缴费时间满17—21年的,增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累计缴费时间满22—26年的,增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累计缴费时间满27年以上的,增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
二、怎么申请领取失业金申请领取失业金有以下步骤:
(一)确认自己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二)去参保单位领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三)去失业保险中心领取《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并填写。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有以下几条:
(一)失业者在劳动期间办理了失业保险,并且缴费满一年;
(二)失业不是因为本人自己的意愿;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而且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失业保险领取金额标准的相关知识,根据相关的知识了解,失业保险金额领取的标准与本人交纳事业保险的时长是有关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