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书不规范。
1、名称与印鉴不一致。例如,A企业转让给B企业,而在后手签章处却盖了C的企业印鉴;背书的前手与后手签章缺字或多字。常见的是背书的前后手签章缺字或多字。例如,A企业转让给B企业,B企业全称为“XX有限公司”,印鉴部分却变成了“XX股份有限公司”,或者B企业为“XX有限公司”,印鉴部分却多了“股份”两字。
2、印鉴不清,汇票连续性无法辨认。
3、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
(二)委托收款错误。
1、多处委托收款。表现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多手背书中,有两处以上的背书都注有“委托收款”字样。
2、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例如,委托收款行为A银行,而结算凭证上却盖着B银行的结算章。
3、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具体表现为付款人名称填写不正确,收款人与开户行填写不规范。
(三)背书转让给个人。《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解决办法
(一)背书不连续。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由此可见,当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时,可通过法律形式证明其合法性,以此来保证其连续性。如前文述及的背书不致的问题,事实是A企业背书给了B企业,B企业又转让给C企业,但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时,在原本属于自己企业盖章的地方没有盖章,C企业经办人员对承兑汇票的背书也不了解,故出现了以上错误。处理时可以通过三家企业的书面材料进行依法举证,证明C企业的票据权利,而承兑行应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给予解付。如果不能满足以上证明,可依法行使追索权,要求更换承兑汇票或退票。对印章不清等问题,可以加强与企业财务人员的交流沟通,让其了解银行业务运作流程,避免一些影响承兑汇票解付的主观因素。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与兑付步骤(一)签订交易合同
交易双方经过协商,签定商品交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作为销货方,如果对方的商业信用不佳,或者对对方的信用状况不甚了解或信心不足,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较为稳妥。因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由银行信用作为保证,因而能保证及时地收回货款。
(二)签发汇票
付款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规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卡片,由承兑银行支付票款时作付出传票;第二联由收款人开户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作联行往来账付出传票;第三联为存根联,由签发单位编制有关凭证。
备注:付款单位出纳员在填制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当逐项填写银行承兑汇票中签发日期,收款人和承兑申请人(即付款单位)的单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汇票金额大、小写,汇票到期日等内容,并在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的“汇票签发人盖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签及负责人和经办人印章。
(三)汇票承兑
付款单位出纳员在填制完银行承兑汇票后,应将汇票的有关内容与交易合同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填制“银行承兑协议”及银行承兑汇票清单,并在“承兑申请人”处盖单位公章。银行承兑协议一般为一式三联,银行信贷部门一联,银行会计部门一联,付款单位一联,其内容主要是汇票的基本内容,汇票经银行承兑后承兑申请人应遵守的基本条款等。待银行审核完毕之后,在银行承兑协议上加盖银行公章或合同章,在银行承兑汇票上加盖汇票专用章,并至少加盖一个经办人私章。
(四)支付手续费
按照“银行承兑协议”的规定,付款单位办理承兑手续应向承兑银行支付手续费,由开户银行从付款单位存款户中扣收。按照现行规定,银行承兑手续费按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每笔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
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三、什么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由于资金需要,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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