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谓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
(二)保证合同作为担保合同的一种,相对于主合来说,属于从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
2、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
3、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
(三)保证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7、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二、民法典之保证合同是怎么样的(一)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四)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五)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六)保证人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七)在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撤销权的相应范围内,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三、担保人的抗辩权有哪些保证人的抗辩权包括:
1、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一般抗辩权基于保证的从属性划分的,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基于所保证的主合同债务人抗辨权而享有的在债权人提出保证之债履行请求时予以拒绝的一种权利。
2、保证人的专属抗辩权。专属抗辩权是基于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所决定的,不以主合同债务人的抗辨权为前提,而由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
以上就是关于保证合同有哪些内容的相关介绍,在签订担保合同的时候要注意一下合同生效的条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来进行合同的签订,在不违反法律规范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对此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找法网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