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架受伤鉴定流程具体如下:
1、发生伤害案件后首先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需求。
2、伤者在得到委托书后,要亲自前往当地的法医门诊,凭委托书向法医提出鉴定要求。法医受理委托,对伤者进行拍照,检查。对仅有体表损伤的鉴定,法医一般会当即出具鉴定结果。
3、在法医门诊进行完检查确诊完毕后,伤者即需要等待法医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
4、一般公安局法医出具的伤情鉴定书,公安机关自行到法医处领取,领取后公安机关会告知伤者鉴定结果。
5、伤情鉴定的复议是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一般情况下伤情鉴定只能复议一次。特别情况,复议后伤者仍不认同,公安机关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会商,会商结果为最终结果。
二、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一)学生在学校受伤,如果学生交有意外伤害人身保险,保险公司有义务赔偿,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得到保险赔偿不能免除学校等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二)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学校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应负责任,例如学生之间挤倒现象是常有的现象,学校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工作存在疏忽,应予适用该规定。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此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8周岁以下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
如果学校则管理中有过错或者疏忽,学校应承担一定责任,这个事可与学校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请求内容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打架受伤医保报销吗不能报销。
(一)下面十项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内:
1、特殊医疗费用中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其购买器官、组织的费用以及使用超出《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外的抗排斥药品、免疫调节药品费用;
2、工伤、职业病;
3、女工生育;
4、流氓斗殴;
5、酗酒致伤;
6、交通肇事;
7、他人故意伤害;
8、医疗事故;
9、美容、健康体检;
10、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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