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但在特殊情况下,未届清偿期债权可以视为到期债权,依法抵销。比如我国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二)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
(三)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下列情况除外:
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抵销。
2、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
二、法定抵销权的构成要件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这种权利被称为法定抵销权。法定抵销依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无须相对方的同意。意思表示采取到达主义,用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一经到达相对方即产生抵销之效力。通知应采何种形式,法律未作规定,当事人可选择口头或书面等形式,为防止将来发生纠纷,应采书面的通知形式为妥。在实践中,受动债权方往往收到主动债权方的抵销通知后,不同意抵销而起诉到法院向主动债权人主张权利。因抵销为债的绝对消灭,当事人无撤销之权利,主动债权方可将抵销事由作为反驳理由,主张受动债权方的主张不成立,法院应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受动债权方)的诉讼请求。
三、法定抵销的效力(一)因为主张抵销,自抵销权发生时(学说上称为抵销适状)起就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如果在抵销权发生后一方债务人已向对方支付利息,嗣后因抵销而使债的关系消灭,则对方所受领的利息即属于不当得利,可请求予以返还。
(二)因为主张抵销,自抵销权发生时起就消灭的债务,不发生债务人迟延责任,如为债务迟延而给付迟延利息,可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自抵销权发生时起,债务人的违约金债务也归于消灭。比如甲乙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乙迟延付款则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如果乙自5月2日起对于8万元的价款债务履行迟延,而自5月10日起,乙对甲享有的一笔10万元的金钱债权到了履行期,则自5月10日起,出现抵销适状的情形,发生了抵销权。
如果乙主张抵销,则自5月10日起,不再对8万元价款发生履行迟延的违约金,5月2日到5月9日的违约金,仍须支付。如果乙是在8月1日才主张抵销,而应对方的要求,已经对自己的迟延付款支付了违约金时,则对于5月10日以后的违约金部分,因为乙主张抵销且抵销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则构成不当得利,可以请求甲予以返还。
(三)由于为抵销的意思表示时,以抵销权的存在为必要,如果因清偿等原因使抵销权归于消灭,则纵然再为抵销的意思表示,亦不发生抵销的效力。比如,甲乙虽一度互负金钱债务20万元,且均届履行期,如果甲履行了债务,则其债务已因此而归于消灭,双方的抵销权也因此而消灭,乙便无权再主张抵销。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法定抵销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法定抵销应当具备的条件: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2、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