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
(二)行为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
(三)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对男性也可能构成性骚扰,性骚扰的方式有多种,对他人实施性骚扰行为可能会违反法律规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时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性骚扰的场合界定性骚扰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上级对下级、雇主对员工或同事之间的性骚扰行为;
(二)员工在为单位工作中,遭受顾客性骚扰的情形;
(三)公共场所,例如公共汽车上,陌生人之间的性骚扰行为。
第一、二类情形可以总称为工作场所性骚扰,而后者可称之为公共场所性骚扰。
4、性骚扰的对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异性,也包括同性
在我国,女性对男性施以性骚扰的情形,虽然未曾见过明文记载,但是近年来也时有发生。所以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性骚扰概念发展的趋势,使其更具有前瞻性,亦将上述情况纳入性骚扰研究范畴。使我们未来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制涵盖面尽可能宽广一些,以免遗漏。
5、对性骚扰后果的要求,不应过于严格
弱化构成要件的要求,以扩大性骚扰概念的涵盖范围,以有利于救济受害人,是性骚扰概念外延演化的基本趋势。无论性骚扰行为是否给受害人造成有形的利益损失,只要依一般正常人的客观标准,该行为可能使受害人遭受心理或生理上的伤害,即符合性骚扰行为所要求的后果要件。
三、性骚扰发生的常见场所(一)校园性骚扰
校园性骚扰的受害人多是学生,并且许多人属于未成年人,他们面对来自学校内部的性骚扰行为有时是无法做出界定和表述的,甚至并不知道自己受到了性骚扰。而由于校内活动和环境较为封闭,学生遭遇性骚扰往往在旁人难以察觉的情况下发生,特别是高校具有利益关系的导师与学生之间的性骚扰行为更难以举证。
校园性骚扰的核心不在于施害者与受害者的性别、地点等外在因素,而在于二者之间具有的“校园关系”,这类关系中的强势方通过“权力”滥用而实行性骚扰行为。这段关系中的弱势方只能是学生,强势方可以是教师、校领导等影响学生前途的角色。校领导对教师、教师对教师的性骚扰更应该属于职场性骚扰的范围。
(二)公共场所性骚扰
公共场所性骚扰通常是针对女性发生的,男性几乎没有在公共场所被评论、骚扰的恐惧,而女性则经常与这些事件和恐惧作斗争。这种性骚扰广泛出现于大量女性走出自己的家庭,开始独立于男性、进出公共场所之后。这种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性骚扰主要分为非身体形式的骚扰和身体形式的骚扰。非身体形式的骚扰有:吹口哨、打响指、尾随、粗俗手势发出亲吻声等,身体形式的骚扰可能包括:触摸、掐、抓、阻挡等。
(三)职业场所性骚扰
在职业场所中,由于上下级的地位、权力的不对等,下级很容易受到来自上级的性骚扰。大体可以分为非身体形式和身体形式两种,但是相比于公共场所性骚扰,职业场所性骚扰的受害者由于自身处于权力更弱的一方,因此更难以发声维护自己的权利。受害者拒绝上级的骚扰行为可能会影响其职业发展,而服从这种行为会使其对工作环境产生反感,影响其工作表现。职业场所性骚扰的受害者不仅有女性,也有男性,但女性的比例要高一些。职业场所性骚扰与公共场所性骚扰也有相似的地方,二者都广泛出现于20世纪女性开始进入职场之后。这时候的女性走出家庭、独立于男性,受到性骚扰的几率大大增长。但女性的独立绝不是性骚扰发生的原因,问题根本还是在于性骚扰者的不轨行为。
(四)家庭性骚扰
家庭性骚扰一般发生在有一定亲属关系或在同一家庭内居住生活的人之间。这种情况更容易出现在兄弟对姐妹、继父对继女等关系之中,也有雇主对家庭佣工进行性骚扰的情况。有研究表明,与未婚女性家庭佣工相比,已婚女性家庭佣工遭受性骚扰的频率更高。当然,有的男性也会遭到家庭内部女亲属的骚扰。除此之外,在曾经有过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离婚之后也很容易受到来自前任伴侣的性骚扰。
(五)网络性骚扰
网络性骚扰属于一种网络侵权行为,但并不是一种具有特别构成要素的侵权行为,而是特指发生在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网络性骚扰是通过网络实施,违背他人意愿,影响他人人格尊严的与性有关但没有身体接触的言行。受害者会被反感的言语骚扰,比如黄色笑话、性暗示、过问和评论私生活,还有看到一些具有性含义的用户名、收到一些令人反感的色情文学或者图片等。网络性骚扰不一定会带来实际威胁,但同样对受害者的心理和人格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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