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公证处是接受和转交提存物的部门;提存公证的原因是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提存公证的结果是一旦提存的物交到公证处,债权人或担保人即失去了对提存物的控制权,当给付条件成就时由公证处将提存标的物交付债权人;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为:一是债之消灭及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二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提存公证规则》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二、提存公证如何开立账户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4、提存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5、列明提存物的给付条件。
三、办理提存公证需要的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债之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司法文书等;
(三)如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
(四)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五)交付提存物。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帐、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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