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增值税
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二)纳税人
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三)课税对象
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四)土地价格增值额
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
土地增值税实际上就是反房地产暴利税,是指房地产经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扣除开发成本等支出后的增值部分,要按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二、土地增值税计算依据是什么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一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包括以下几部分:(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第一项和开发土地成本金额之和的20%为加计扣除。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程序(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常转让经审核可按月按季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的,对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之后办理纳税清算后,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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