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三)实施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另外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
(五)另一方无过错,即没有上述行为,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如各自与他人同居,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而提出损害赔偿;
(六)当事人必须前起诉离婚才能依法捉出损害赔偿请求;
(七)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即包括物质上的损害,又包括精神上的损害。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责任主体的认定《民法典》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相关的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规定之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上述规定可见,离婚损害赔偿是因为配偶一方在婚内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过错配偶因此造成无过错配偶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故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当事人。
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一)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二)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三)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笔者认为,此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具体操作。对于一方过错的范围应当扩大一些。如将吸毒、赌博包括在内,才能真正发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保护无过错一方的作用。对于不起诉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并且严重影响到了夫妻性生活的话,则此时起诉离婚的,认定夫妻之间感情破裂了,才会准予离婚。因此,也不是只要发现对方有生理缺陷的就一定可以离婚成功。而要是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条件的相关知识,还需要说明一点的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的一方,有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