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在满女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的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且不在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情况下,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符合以上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异地登记结婚地点可在男女一方任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所需携带证明:
(一)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 。
(二)双方户口簿。
(三)婚姻状况证明开具由以下三种情形。
1、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2、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
3、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四)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
例外情形:
1、再婚人士异地登记除了需要以上4种文件,还需要另外证明文件。
2、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3、因私出境人员除了需要以上4种文件,还需要另外证明文件[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3、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除了需要以上4种文件,还需要另外证明文件(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二、异地办理结婚证有什么影响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公民是不可以在异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能到男女其中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三、异地办理结婚证的程序的规定(一)要求异地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异地结婚登记或异地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二)异地办理结婚证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异地办理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四)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补办《结婚证》不需要夫妻共同去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补办《结婚证》不同与结婚登记,结婚登记需要双方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目的是要查明、核实是否自愿等相关情况,而补办《结婚证》是婚姻关系已经存在,民政部门只要核对婚姻档案底册就可以查明情况,因此,只要一方持持户口簿、身份证就可以补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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