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不同:
第一,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第二,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位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用归自己使用或者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第三,主观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不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非暂时使用。
二、职务侵占罪立案前辩护技巧有哪些?职务侵占罪立案前辩护技巧有:
(一)以是否具备犯罪主体资格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二)以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故意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三)以侵害的是否是本单位财物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四)以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五)以死否实施侵占行为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六)以涉案数额是否符合立案标准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七)以其他法定理由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三、挪用资金罪轻罪辩护的条件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二)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独立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三)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9、被害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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