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规定中不难看出,虽然我国也采用公诉兼自诉的刑事追诉制度,但现行的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十分宽泛的,首先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称为纯粹的自诉案件或完全的自诉案件,更充分地体现了自诉案件的如下典型特征:
(一)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三)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四)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所以,这种情形下的自诉更充分地体现了被害人处分诉权的自由意志,更接近于自诉与民事诉讼相衔接的制度设计。
第二类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也称为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所谓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轻伤害案”、第二百四十五条的“非法侵入住宅案”、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案”、第二百五十八条的“重婚案”、第二百六十一条的“遗弃案”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上列八种刑事案件往往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清楚,有明确的自诉人和被告人、不需要采取侦查手段就可以调查清楚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需要采取侦查手段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自诉案件是什么意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自诉案件有哪些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
(一)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法院不会主动受理,必须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包括以下四种: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属于绝对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例外。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是指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此类案件既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也可以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包括有:
1.故意伤害轻伤案。
2.重婚案。
3.遗弃案。
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5.妨害通信自由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三)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我国自诉制度设计的特点的法律知识。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应该对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这样才能在我们需要帮助的时候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