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二、虚假出资的有哪些基本情形一是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资金并非自己拥有,而是通过筹借或由其他企业代为出资,在办理完验资手续后需归还对方,因此不得不将出资额抽回。
二是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资金虽属于自己拥有,但其仅是为了满足注册资本达到一定额度的需要而出资(即增资),实际生产经营并不需要大额资金,在此情形下可能在出资后再将出资额以各种名义抽回或转移(抽逃)。
三是出资人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不予办理资产交接和产权转移,即使已经办理的,出资人也可能将出资资产(全部或部分)收回或再用于其他投资或用途。此情形往往也是为了满足注册资本达到一定额度的需要而出资(或增资),而实际上企业的生产经营并不需要这些实物资产(或不需要如此多的实物资产),在此情形下,可能在出资后再将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全部或部分抽回或转移(抽逃)。
资金部分到位到位资本金可能是货币资金也可能是实物资产,没有到位的可能是货币资金也可能是实物资产。当然,根据工商部门的规定,允许资本金分次到位。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如果出资人的出资额不能在规定的出资期限及时到位,则会形成部分不到位的情形。
三、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有哪些1、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如以无实际货币的虚假银行进帐单,对帐单或者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和公司登记;
2、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或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
3、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章程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出资不足。所谓出资不足,是指在章程规定期限内,股东仅仅部分履行了其所承诺的其出资义务,且至今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出资不足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中最为普遍的现象。
5、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评估价值,造成财产实际价值降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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