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要件以及限制?
来源:找法网 发布时间:2023-01-12 07:54:11

一、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要件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要件有: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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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

二、保证人的追偿权的限制是什么

保证人的追偿权的限制是:

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追偿权只有在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后才会产生。

2.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而使主债务消灭,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得以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负担。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须没有过错。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义务及时通知 债务人,若怠于通知致使债务人无过失地又向债权人履行债的,保证人丧失追偿权,但可以不当得利请求债权人 返还,债权人应予返还。

4.保证人须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没有向主债务人赠与的意思。

三、保证人的追偿权范围包括哪些

保证人的追偿范围包括保证人在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清偿的债务以及保证人为承担保证责任而支出的费用。找法网提醒您,如果是因为保证人的过错而支出的费用则不属于该范围。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标签: 保证人追偿权 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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