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
来源:找法网 发布时间:2023-01-13 09: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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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害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

侵害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主要是受害者可能不同,因为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

二、侵害名誉权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害名誉权承担的民事责任如下:

1.停止侵害。请求停止侵害是指在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正在进行时,受害人有权要救济金法院采取强制手段,制止侵权人侵权行为的进行。

2.恢复名誉。恢复名誉是侵害名誉权所特有的责任形式。一般说来,以何种方式侵害他人名誉,就应以同种方式为受害人恢复名誉;在多大的范围内侵害他人名誉,应在该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3.赔偿损失。侵害他人名誉权,可能给受害人带来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找法网提醒,精神损失只在侵害自然人名誉权时才会产生,侵害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誉都不存在精神损害问题。

4.赔礼道歉。即不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求得受害人的谅解。赔礼道歉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当面道歉,也可以采用书面道歉的形式。

三、侵害名誉权的方式有

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标签: 侵害名誉权 权利主体 获得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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