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担保的责任成立的要件以及特征-前沿热点
来源:找法网 发布时间:2023-02-04 07:11:33

一、瑕疵担保责任成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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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担保责任成立的要见有四点:

1.标的物须有瑕疵。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成立之关键。

2.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买卖标的物的利益及不利益,自交付时起,一般由买受人承受负担,所以出卖人所担保的瑕疵应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如物的瑕疵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之后发生,则应由买受人负担。

3.买受人善意并无重大过失。依此要件,买受人在合同订立及标的物交付之前不知有瑕疵存在,如果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重大过失几乎等于故意,对这种对自己权益漠不关心者,法律自无特别保护的必要。但是若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品质有特殊保证或故意不告知买受人物的瑕疵的,即使买受人有重大过失,出卖人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的恶意行为较买受人的过失更具有可惩罚性。

4.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将瑕疵之存在通知出卖人的义务。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及时验收,如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应立即通知出卖人。

二、瑕疵担保责任的特征

找法网提醒您,瑕疵担保责任具有三个特征:

1.债务人履行了债务,但履行不适当;

2.履行在质量上不符合规定;

3.履行不当不存在免责任事由。

三、赠与人对其赠与物是否需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人对其赠与物一般是不需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但若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情况,进而导致受赠人遭受损失的,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就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标签: 瑕疵担保责任 重大过失 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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