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热点评!民事二审结案后多久下判决书
来源:找法网 发布时间:2023-02-10 08:06:03

一、民事二审结案后多久下判决书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律上没有规定从开庭到判决的具体时限,但对整个审理过程规定了明确的时限。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二、结案证明怎么开

结案标的额是判决书的金额。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注明一方应履行的金钱义务,即金额的多少。同时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以及诉讼费用的负担。

三、二审判决有哪几种

二审法院对于不服一审裁决的上诉,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或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一)撤诉

二审撤诉是指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判之前,自愿请求撤回上诉的诉讼行为。这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但是否准许,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回上诉就视为没有上诉,直接导致一审裁判的生效。此时如果对一审裁判的上诉期未满,则一审裁判在上诉期限届满后生效;如果一审裁判已经过了上诉期限的,则一审裁判自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日生效。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因此,撤回上诉是两个诉讼行为的结合:一是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二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有没有违反法律、逃避法律等不应准予撤诉的情况,并据此作出是否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只有这两个诉讼行为结合起来,撤回上诉才能成立。

撤回上诉的申请必须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至宣判前提出。第二审人民法院未受理上诉,当然不存在撤回上诉的问题;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宣判,上诉人再无权撤回上诉。

人民法院审查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不准撤回上诉。(《民诉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上诉人撤回上诉,一经人民法院准许,即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二是当事人丧失了对本案的上诉权。撤回上诉与撤回起诉一样,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能强迫或者附加其他条件。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人民法院不准上诉人撤回上诉,是驳回上诉人程序上的请求,可以用口头裁定的形式;但是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裁定,由于是对一审判决、裁定效力的确认,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书面裁定应制作裁定书,由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应当记入笔录。

(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维持原判是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正确,并无违法之处,而予以维护的诉讼活动。

(三)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由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在诉讼程序中占据重要地位,它不仅是贯彻两审终审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有错必纠”原则的体现,更是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级监督的一种方式,其在诉讼程序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及《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法法定程序:①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②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③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④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改判

改判,主要是指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裁决存在错误之处,进而推翻原有裁决,作出新的裁决,重新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第(二)项与第(三)项:“(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二审法院有权在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之后,直接予以改判。

(五)调解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可根据自愿、合法原则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经合法送达,即与终审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原审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以调解方式结案有助于彻底解决各种纠纷,缓和矛盾关系,减少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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