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方医疗纠纷怎么处理
来源:找法网 发布时间:2023-02-27 10:03:14

一、院方医疗纠纷怎么处理


(相关资料图)

院方医疗纠纷的处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医疗纠纷;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二、医疗纠纷起诉需符合那些条件

找法网提醒您,要符合以下条件:

1.起诉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其他条件。

三、如何认定医院方的过错

1.“医学判断”法则。

医方在对患者施行诊疗时,若其已尽到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术标准,即便治疗结果不理想,甚至有不幸发生,医方也无过错,不应对该后果承担责任。

2.“可尊重的少数”法则。

在医疗行为给患者带来损害时,我们不能因多数人同意采取某种治疗措施就肯定其完全正确而不承担责任,也不能因所采用的治疗方法系属少数人认可而让该少数人承担责任。

3.“最佳判断”法则。

医方所为的诊疗护理行为除必须符合其专业标准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学识及技术等之外,还必须是其最佳判断。

4.“允许风险”法则。

医学的进步,使以往被认为属于绝症的疾病也有了治愈的可能,给患者及其亲人带来欢乐和希望,但新药的使用,也会产生副作用。医学的进步是经过千千万万次的反复实验和多次的失败才得到的。因此,判断医方的过错,应考虑“允许风险”法则的适用。

5.医疗的紧急性与医疗尝试。

医生在进行新的医疗尝试时,除经患者承诺外,还要对患者的症状、体质、医院的设备、医生的能力及其它必要的实验及可能的危险,均应先慎重考虑,并应提供周全的应急设备,否则,将难逃过错之咎。

6.一般医师与专科医师的不同。

专科医师对其专门领域内的注意义务标准要高于一般医师的注意义务。至于某医师是否为专科医师,不能以其是否取得该专业的执业证书或同类的资格证书为依据,而要看该医师是否以该专科的形态执业。

7.地区性原则。

判定医生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应以同地区或类似地区(指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环境、习俗、人口等相似的地区)的医疗专业为依据。

标签: 医疗纠纷 卫生行政部门 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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