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禁止转让情形
来源:找法网 发布时间:2023-02-28 15:59:58

一、公房禁止转让情形

公房禁止转让情形如下:

1.转让转租人未取得公有住房租赁的合法证件;


(资料图)

2.属于代管房产及其它需落实政策的房产;

3.使用权纠纷或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租赁纠纷尚未解决;

4.承租人损坏房屋结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要求其修复而尚未修复;

5.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

6.转让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

7.同户居住的其他使用人(含临时出国、参军、在大中专院校求学、劳改、劳教人员等)持有异议;

8.转让后,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

9.转让转租公房的全部面积超过可享受住房标准;

10.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禁止转让转租的其他情形。

二、公房转让房产证怎么办理过户手续

1.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出经同户居住成年使用人共同签字同意的转让转租书面申请,如实申报转让转租价格,经初审同意后领取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申请审批表》。

2.转让转租双方当事人签订转让转租协议。找法网提醒您:如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由市直管公房公司收购的,市直管公房公司将与转让人签订转让协议。

3.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当事人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交《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申请审批表》。

4.缴费领证。

三、公房的性质是什么?

公房指共有住房,也称共有住宅、共产住房、国有住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的产物。与私有住房的最大区别是:私有住房所有权属于个人,而公房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

按照产权人不同,公房可分为三类:

1.主管共有住房,指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其中少部分免租给单位。

2.单位自管产。指归属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等单位住房。

3.产权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

标签: 物业管理 产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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