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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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权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协议确定管辖权的条件
协议确定管辖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必须与合同有实际联系地。
3.必须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找法网提醒,书面协议合同书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
三、没有协议管辖的情况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没有协议管辖的情况要按照如下规则确定管辖法院:
1.原则上采取“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下列案件,由本条 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