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能作遗嘱见证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能作遗嘱见证人的人如下:
按照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一般分类,可以分为遗嘱公证、律师遗嘱见证和其他遗嘱见证。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员见证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根据立遗嘱人的请求,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的名义,依法对遗嘱或者遗嘱定立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法律服务活动。
其他遗嘱见证,包括专业遗嘱见证机构(比如: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以及其他满足条件的自然人。
找法网提醒您,不能作为见证人的情形大致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遗嘱成立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遗嘱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三、立遗嘱后,能否变更或撤销
立遗嘱后,能变更或撤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