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通讯!地役权从属转让是什么意思
来源:找法网 发布时间:2023-03-02 08:04:49

一、地役权从属转让是什么意思

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三种情形:

第一,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使用权,而单独将地役权转让;


【资料图】

第二,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

第三,地役权人也不得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人。

总之,地役权只能随需役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如果违反了地役权的从属性就被认为行为无效。

二、地役权的取得需要登记吗

地役权依合同生效,登记不是其生效要件,故可以不登记。但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三、地役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用益物权一旦设立,用益物权人便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权、收益权,亦即该权利是独立存在的,依当事人之间设立用益物权的行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用益物权是一种主权利,而不是从属其他物权的权利。因此,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地役权作为一种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产生的用益物权,与需役地的关系又极为密切,由此发生了主从权利的关系,即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使用权。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地役权从属转让是什么意思的相关知识,根据相关的知识了解,地役权的性质除了从属性还有不可分性,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标签: 我们一起来 不是很清楚 相关法律知识

上一篇:

下一篇: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