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解除如何申请
财产保全解除的申请流程是财产被保全后,出现保全解除的情形时,申请人要向人民法院申解除保全,申请时要提交申请书。解除的情形包括提供了担保;未及时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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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都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时,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1.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在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15日内未起诉的;
2.被申请人向依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法院据此作出新裁定,撤消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
找法网提醒您,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者扣押是有期限的,一般情况下,一次冻结的有效期为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如果期限届满,而人民法院有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原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三、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的情形有哪些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