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损害的鉴定费如何承担
财产损害的鉴定费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承担,并且在委托书中载明。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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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损害赔偿原则
财产损害赔偿原则如下:
1.全部赔偿原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
2.财产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3.损益相抵原则。找法网提醒您,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消,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4.过失相抵原则。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基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则。侵权行为的与有过失同样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构成要件
财产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是:
1.侵权行为。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表示权利的相对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侵犯权利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能够预见,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3.损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不利益状态。
4.因果关系。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