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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业限制范围如何认定
竞业限制范围的认定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界定,协商确定后在劳动合同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中载明。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二、解除竞业限制是否必须发通知书
解除竞业限制不是必须发通知书,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通知,也可以通过短信、电话等形式通知。竞业限制期内,单位可以随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单位选择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无权就解除协议提出异议,更无权要求继续履行。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如果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单位应支付的额外经济补偿高于或低于3个月标准的,最高院民一庭认为,按照合同一般原理,应允许当事人对自己权利进行协商处分,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即可。
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区别在哪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区别在以下几点:
1.竞业禁止是指在董事经理在职期间不得经营本公司同类业务。
2.保密协议是指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应当将公司的商业秘密告知他人。找法网提醒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普通员工没有这个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