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行为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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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具体内容是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剥夺、限制权益是指其剥夺、限制行政相对人已有的相关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1.概念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它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2.行政行为针对的事件不同。行政行为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事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对特定的事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3.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
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4.法律特征不同
三、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行为特征如下: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