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质人享有什么权利
出质人享有下列几项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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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3.出质人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或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找法网提醒,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予以赔偿。
二、出质人必须为自然人吗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出质人并没有规定必须为自然人,出质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单位。需要注意的是,出质股权的,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等材料。
三、质权人和出质人有什么区别
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区别体现在如下方面:
1.释义
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出质人既可能是主合同中的债务人,也可能是主合同之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
2.权利
质权人和出质人的权利是相对的,质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物有毁损灭失可能性时,质权人还有权提存质物的价款。出质人享有的权利是,当债务人履行完毕债务时,有请求质权人返还质物的权利,在质权人导致质物价值有损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