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监督的对象包括哪些
行政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组织社会行为、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组织人员职务行为、行政组织人员非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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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二、行政监督的方式
1.报告工作。听取、审查报告,是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各级政府监督其工作部门执行情况的主要方式。
2.执法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大致有三类:一是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二是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三是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3.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普遍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如对财政预算、决算、账册、报表等进行审阅核对并加以确定的行为。
4.备案。备案是根据法律规定或上级行政机关要求,监督对象将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某些重大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报上级行政机关供其了解情况的行为。
5.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法制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
6.惩戒。惩戒处分分为两种:一是对行政机关适用的。另一种是对违法机关的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三、行政监督检查的概念
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检查、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找法网提醒您,其特征为:
1.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检察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情况。
4.行政监督检查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面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
5.行政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