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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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标准是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数额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但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其在解约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来按月进行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是多长时间?
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是2年,超出2年的,约定无效。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竞业限制人员限于普通员工吗
找法网提醒,竞业限制人员并不限于普通员工。
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适用于下列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