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实施之后,新股上市交易制度,融资融券交易制度均发生一些变化,具体体现在哪里?一起来看看吧。
注册制融资融券规则是什么?
【1】复制科创板、创业板改革做法
(相关资料图)
1、在标的证券管理方面,明确注册制股票上市首日可纳入标的。
2、明确战略投资者及其关联方,承诺持有期限内,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3、明确存托凭证可按照有关股票的规定,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冲抵保证金等,标的条件及折算率适用股票相关要求。
【2】优化融券卖出资金使用范围
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的投资范围得到放宽,允许投向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跟踪指数成份证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 ),并由会员进行相应风险控制。
【3】适应性调整部分条款
1、调整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债券的申报数量相关规定。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债券的申报数量规定调整为10万元面额或者其整数倍
2、明确标的证券选取及标的证券范围调整相关事项。沪深交易所选取和确定标的证券不表明交易所对标的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交易所可以对发生重大风险情形的标的证券进行调整。
3、对风险警示股票调出标的证券范围后的恢复事宜进行适应性调整。标的证券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将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被撤销风险警示的,自该股票被撤销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入标的证券范围。
4、对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可流通市值计算进行适应性调整。基金发生权益分派、份额拆分合并等情况的,其上市可流通市值为其除权( 息)参考价与当清算后的份额的乘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