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终本和终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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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终本和终结的区别:
1.两者适用的情形不同。适用终结执行有十三种情形。根据民诉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终本适用只有一种情形: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
2.两者确立的法条依据不同。终结执行为民诉法二百五十七条所确立,终本为民诉解释五百一十九条所创设。在使用时,”终本“二字有固定的涵义,特指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而”终结执行“四字也有特定的涵义,两者使用时不要相混淆;
3.两者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终结执行是因为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出现了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法定事由,法律规定法院可依职权裁定结案,而终本是为了探索执行实践中大量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推出机制而创设出来的一种制度;
4.两者适用的宽严程度不同。只要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七条规定的17种情形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直接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但终本适用时,为防止执行人员随意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对“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规定了极其严格的认定条件,以避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正当权益;
5.结案后是否继续查控财产不同。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的,虽然申请人的权益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但由于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推进,恢复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执行法院不会对终结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继续采取财产查控措施。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执行法院将对其单独管理,仍然在一段时间内继续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实现对恢复执行案件的动态管理。
二、法院终结执行后什么时候可以恢复执行
法院终结执行后是不可以恢复执行的,执行终结后,执行已经结束了,不能恢复执行,只有中止执行后才能恢复执行。执行终结,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中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找法网提醒您,实践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都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完毕,这并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风险。为了更好地完成民事执行工作的目标,我们有必要对那些不能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三、强制执行多久终结执行
强制执行一般六个月终结执行。案件在判决生效之后的两年内要是侵权人都没有履行义务,被侵权人都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而冻结侵权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是六个月,要是逾期还没有办理,就会视为自动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