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条款不明确的情形
担保条款不明确的情形如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保证方式不明确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保证范围约定不明确
保证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即上述所有项目上承担责任。
3.保证期限规定不清楚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保证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二、担保合同风险防范
找法网提醒您,担保合同的风险防范主要有以下三种途径:
1.注意抵押财产的合法性及真实性
即要考察抵押物是否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为根本不能变现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财产应是法律上没有缺陷,真正为抵押人所控制的财产。
2.考虑抵押财产的变现能力
即使真实合法的财产其变现能力也会因各种原因降低,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
3.对保证人资格进行考察
采用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情况,对保证人的资信能力、信誉即资质进行认真的考察。
三、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是什么样的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是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担保合同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担保合同的成立,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
2.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