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抚养权的一方能要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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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抚养权的一方是不能要抚养费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无抚养权的一方不尽无权索要抚养费,还应当支付抚养费。
二、离婚子女的抚养费数额怎么确定
离婚子女的抚养费数额按照如下规则确定:
1.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及其他的收入。
2.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其所处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如农民给付的抚养费的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主的子女抚养费,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实际利润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三、离婚后可以减少抚养费吗
离婚后可以减少抚养费。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支付能力,可以诉求减少或中止抚养费的支付。
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找法网提醒,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