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书遗嘱需要注意哪几个事项
代书遗嘱需要注意这几个事项:
(相关资料图)
1.代书遗嘱订立过程中,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对见证人的资格做了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代书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8周岁以及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实践中主要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2.代书人应当在代书遗嘱中,注明年、月、日。
3.虽然由于客观原因,立遗嘱人无法亲自书写遗嘱,但《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同时,代书人、其他见证人也必须签名,只有各方都签名之后,该代书遗嘱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4.代书遗嘱最好经公证或律师鉴证。
找法网提醒您,经公证或鉴证的代书遗嘱,较之未经公证或鉴证的代书遗嘱有更强的证明力,一旦发生纠纷,经公证或鉴证的代书遗嘱经人民法院审查后,产生排他性,具有唯一性,可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代书遗嘱无效的情形
代书遗嘱无效的情形:
1.代书遗嘱时,遗嘱人不具有相关的行为能力;
2.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非病危情况下,不得以口头订立,必须书面订立;
3.遗嘱人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订立遗嘱的;
4.伪造、篡改的代书遗嘱无效。
三、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