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特征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主体是享有承包权的农户。农户得依自己的意思对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以转包、互换、出租、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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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的客体是承包方承包权依附的承包合同或合同标的物。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际上是对地上权的处分,其包合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对承包合同的处分,即是农户将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条件地转让给第三人,从而解除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一种是不改变原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而是将承包合同的标的物转由第三人使用、控制。
流转的目的是为了处分收益或获得补偿。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户流转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取得转包金、租金、转让费等,这种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包括: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
2.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
4.受让方须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原则。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原则。
找法网提醒您,对于享有承包权的农户对自己承包土地的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土地的用途;
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7.违约责任。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但已实际流转了,仍可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除需经流转双方当事人签字外,采用转让方式流转的,该转让合同应当需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不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不成立。采用转包、出租、借用、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将此类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不论发包方是否同意,都不影响该流转合同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