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概述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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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二、企业破产清算偿还顺序
找法网提醒您,企业破产清算偿还顺序为: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找法网提醒您,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破产清算能中止吗
破产清算是可以中止的,当破产案件的债权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破产公司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可以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