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怎么认定
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的认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关于“事务”的范围,无因管理中的他人“事务”,指一切能够满足生活利益并适用作为债之客体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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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须为“他人”事务。所谓“他人”,就是管理人以外的人,在立法例中也被称为“本人”或“受益人”。他人事务包括两种:
(1)客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具有当然结合关系,事务内容属于他人利益的范畴,如他人房屋失火,管理人实施救火行为。
(2)主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本身系属中性,依其内容或性质不当然与他人具有结合关系,但可因正当的管理意思成为他人事务。
二、无因管理人的权利
无因管理人的权利即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
无因管理有如下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但找法网提醒,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4.补偿性。管理人对本人的请求权仅限于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偿,而没有报酬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