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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之债的转移是什么
选择之债的转移是当选择权人不行使选择权,使选择之债因给付不能确定而无法履行时,选择权归属他方当事人。选择权行使未定有期限者,清偿期到来时,无选择的当事人可定相当合理期限催促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选择权人届时仍未选择,选择权归催告的当事人。当第三人是有选择权时,如果第三人不能或不欲选择时,选择权是归债务人。所谓不能选择指的是第三人因疾病、不在及他障碍,不能是选择;所谓不欲选择,是指第三人能选择而不想选择。第三人不欲选择时,应将此意思表示于外部,这个时候无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也无须当事人对第三人限期催告,债务人即享有选择权。
二、选择之债如何行使
选择之债的行使要以通知的形式做出。通知到达对方后,选择即生效。未经选择的“多项债务标的”,在经过选择后,即成为单一确定的“债务标的”,选择之债也即转化为简单之债,进而债务人得以按约定履行债务。找法网提醒,可选择的债务标的之中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三、选择权人是否有权撤回通知呢?
选择权人是否有权撤回通知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从法理上来说,选择权人有权撤回通知,一旦选择通知被有效撤回,则不产生选择的效果,选择权人仍有权得以进行选择。理由在于,无论是要约或是承诺,作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均是可以撤回的。选择权通知实际上亦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那么如果在该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前,选择权人成功送达了撤回该选择通知的意思表示,理应允许其重新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