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生命权是哪些责任构成
侵害生命权是侵害健康权、身体权的民事责任构成,需要注意的有以下两点:
1.侵害生命的损害事实通常包括以下几点:
(相关资料图)
(1)生命丧失的事实。民法上所说的侵害生命,其意义较刑法上杀人之意义为广,乃指招致人死亡的一切违法行为而言,无论故意还是过失,无论杀人还是伤害致死,无论是作为致人死亡还是不作为致人死亡,只要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客观结果,即为侵害生命权。生命丧失是侵害生命权最基本的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事实的基础。
(2)生命丧失导致死者近亲属财产损失的事实。侵权行为致人死亡,必然造成死者近亲属财产上的损失。找法网提醒您,这种损害事实,包括死者近亲属为抢救受害人而支出的费用,如抢救医疗费、护理费、车船费、住宿费等;也包括死者近亲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丧葬费。
2.受害人的种类。与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相对应,侵害生命权的受害人分为以下几点:
(1)直接受害人。一是生命权直接受侵害之人,即死者;二是为抢救死者、丧葬而遭受财产损失的死者近亲属。
(2)间接受害人。即受死者生前抚养之人。
二、生命权的内容
生命权的内容无疑应指其权能或权项,一般认为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和生命利益支配权。
1.生命权首先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生命是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故生命权的基本内容,说到底就是维护生命的延续,也就是保护人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
2.生命利益支配权问题。生命权中是否包含生命利益支配权,实际上意味着生命权的主体是否可以处分自己的生命的问题。
三、法律上生命权可以放弃吗
法律上生命权不可以放弃。生命权的主体客体均为人自身,具有高度同一性。生命是人格载体。生命权不能被抛弃,也不可被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