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
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如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
2.其他障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二、诉讼时效的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找法网提醒您,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三、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