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人是担保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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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是担保人。
《民法典》的担保方式有:
1.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2.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留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抵押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抵押的权利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的义务人是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找法网提醒,相对于一般债权而言,抵押权人就同一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但就各抵押权人而言,相互间仍有一个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问题。
三、抵押权需具备哪些条件
抵押权的实现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合法有效存在。
2.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但依照规定,在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以及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抵押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抵押物主张实现抵押权。
4.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