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平责任的适用方法是什么?
公平责任的适用方法即在双方互为加害人与受害人的情况下,双方损失的总额需要作一体性考虑,在总额度确定的情况下,再考察当事人经济负担能力,从而决定双方的分担比例。找法网提醒,在适用该原则的时候,首先需要考虑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应当包括损害程度、损害利益的性质、损害对受害人的实际影响等。同时,法院通常还要考虑双方的保险情况,受害人是否有社会保险或者是否有包括未成年人的第三人责任险。
二、公平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资料图】
公平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有如下区别:
1.二者调整范围不同。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只限于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时。而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则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且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这也就是说,第1186条公平责任适用的范围与第1166条无过错责任适用并无交集。
2.二者的损失承担主体不同。
无过错责任原则仍是由行为人单方承担责任,而公平责任的损失是由双方当事人负担,而非由一方当事人全部承担。
三、公平责任适用的常见情形
公平责任适用的常见情形如下:
1.好意同乘货运机动车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驾驶人与受害人均无过错的,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驾驶人或机动车所有人适当赔偿。
2.在抢险救灾型见义勇为中,受益人对见义勇为人受到的损害没有过错,仅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
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难以确定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4.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死亡结果,在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分担受害人的损失。
5.大风刮倒围墙致使他人受伤,双方均无过错的应适用公平原则,围墙建设者承担部分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