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质押的许可范围有哪些
(资料图)
动产质押的许可范围有: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
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 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
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 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找法网提醒您,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
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 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
二、动产质押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动产质押生效的条件有:
1.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出质人的主体资格合格;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质押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性规定;
4.动产质押物移交质押权人占有
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区别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区别: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并无需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